信息名稱: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2-04-2016-0021-1 | 生成日期: | 2016-07-26 | 發(fā)文機構: | 教育部辦公廳 |
發(fā)文字號: | 教政法廳函〔2016〕35號 | 信息類別: | 教育綜合管理 | ||
內容概述: | 教育部辦公廳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 |
教政法廳函〔2016〕3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教育部令第40號,以下簡稱《辦法》)已經發(fā)布,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為做好《辦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辦法》發(fā)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學風是高等學校的立校之本,學術誠信是學術創(chuàng)新的基石,學術不端行為是對學術誠信的嚴重背離和對學風的重大傷害。長期以來,教育部和各地、各高校高度重視學風建設,積極推進學術誠信宣傳教育,建立健全有關制度,以“零容忍”的態(tài)度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高校學術不端行為仍不同程度存在,敗壞了高校學術風氣。
《辦法》是教育部第一次以部門規(guī)章的形式對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做出規(guī)定?!掇k法》的發(fā)布實施,是高等教育系統(tǒng)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進高等學校依法治理的具體舉措,對于健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體制機制、推動高等學校學風建設和優(yōu)化高等學校學術環(huán)境具有重要意義。
二、深入開展《辦法》學習宣傳活動
各地、各高校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學習貫徹《辦法》作為重要任務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要精心制定學習宣傳方案,通過宣講會、討論會、座談會以及舉辦研討班、培訓班等多種形式,利用網站、微博、微信、報刊等多種媒介,廣泛深入地開展學習宣傳活動。學校黨政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領會《辦法》的精神內涵和基本要求,推動健全完善學校學風治理體系。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及有關工作人員,科研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要全面學習《辦法》,熟悉《辦法》的主要內容和學術不端行為認定、處理的具體規(guī)定,提高業(yè)務能力水平。學校黨政領導班子、學術委員會委員要安排一次集中專題學習研討。高校要落實學術誠信教育制度,使教學科研人員、學生知曉《辦法》精神、原則和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自覺抵制學術不端行為。
三、全面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辦法》對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工作機制、工作原則、預防措施、學術不端行為的類型、學術不端案件的受理、調查、認定、處理、救濟與監(jiān)督等環(huán)節(jié)都做了全面規(guī)定,同時又給各高校結合實際自主健全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和處理機制保留了很大空間。各地、各高等學校要以《辦法》為依據,抓住主要環(huán)節(jié),著力完善體制機制,將《辦法》規(guī)定落實到具體實踐當中。
1.進一步完善校內學術治理體系。治理學術不端行為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從源頭抓起、標本兼治。各高校要大力推進學術民主、保障學術自由,建立學術誠信、學術規(guī)范的教育制度和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制度,營造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不驕不躁、風清氣正的學術環(huán)境。要按照預防為主、教育與懲戒相結合原則,健全學術不端行為的預防與處理機制,對于輕微的學術失范行為,要及時進行批評教育;對于構成學術不端行為的,要堅決依法依規(guī)嚴肅查處。
2.健全校內學術不端行為查處規(guī)則及處理辦法。高等學校是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主體。各高校要盡快依據《辦法》制定本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實施細則,并結合學校的學科特點、歷史文化傳統(tǒng)、發(fā)展目標定位、學術標準要求等,自行確定《辦法》規(guī)定的不端行為類型外的其他學術不端情形及懲處標準。高等學校要明確受理學術不端案件的工作機構和程序,鼓勵有條件的高校按《辦法》要求設立學術誠信專員。要按照《辦法》規(guī)定,充分發(fā)揮學術委員會的作用,為學術委員會開展工作提供人員、經費和制度保障,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開展調查活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要依據《辦法》,健全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認定程序和規(guī)則,依法依規(guī)開展有關工作。
3.加強對學術不端行為查處工作的監(jiān)督。各高校應在本單位網站上開辟學風建設專欄,公開學術不端案件受理機構及聯(lián)系方式。對符合要求的舉報要及時查處、做出公正結論。各高校應當向教職工代表大會作學風建設工作報告,并向社會公布,接受教職工和社會的監(jiān)督。各地要加強對高校學風建設的監(jiān)督和指導,健全工作機制,對于高校有組織而為的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學校主要負責人發(fā)生的學術不端行為,要根據《辦法》規(guī)定,及時組織查處,并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問責。
各地、各高校學習宣傳、貫徹實施《辦法》的情況,請及時報送我部。各高校預防與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細則,請及時報送主管部門備案。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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